内蒙古自治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达到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科学仪器利用率、完善科学仪器社会化服务的目的,促进内蒙古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的良性运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协作共用网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一条 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协作共用网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设在内蒙古分析测试中心,由科技厅条财处指导。主要职责是:
1、组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2、审定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并制定入网仪器运行补贴和奖励考核办法;
3、制订网上仪器机组工作条例,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4、发挥中介服务功能,做好入网仪器机组和用户之间、网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5、组织分析测试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交流,组织开展分析测试技术研究工作;
6、组织专家顾问组对入网仪器进行技术评估和年终考核;
7、加强跨行业跨部门的技术合作,定期组织开展网员单位的技术交流活动;
8、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9、组织老旧仪器升级改造,提供闲置仪器调剂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条 由科学仪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由“管理办”直接领导,主要职责是:
1、对申请参加协作共用的科学仪器进行技术评估,提出入网仪器推荐名单;
2、定期对协作共用仪器的性能指标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协作共用仪器机组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评议。
协作共用仪器入网条件与管理
第三条 参加协作共用的科学仪器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仪器具有共用性并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2、仪器运行状态良好,故障率不得超过5%;
3、仪器机组人员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业务素质高、掌握规范科学的分析测试方法。
第四条 凡符合上述入网条件的仪器,仪器所属单位均可填写《协作共用仪器申请表》(附表一)。“管理办”根据仪器性能、资金规模和建网规划,同时结合专家顾问组评估意见,确定入网仪器。
第五条 协作共用网网员单位和入网机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为用户保守技术机密;
2、为用户提供及时、优惠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3、保障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
4、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费用;
5、如实填写《委托测试任务表》(附表二)和《协作共用仪器年度工作报表》(附表三)不得虚报机时和测试收入。
第六条 协作共用仪器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办”每年对入网仪器机组进行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协作共用网仪器,并根据科学事业发展要求和资金规模逐步扩大入网仪器范围。
协作共用奖励资金的来源、用途与管理
第七条 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及自治区应用技术与开发经费、有关部门专项拨款以及有关机构集资和社会赞助。
第八条 本项资金主要用于“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对外服务补贴、分析测试技术研究项目经费和“协作共用网”优秀机组、优秀网员单位奖励经费。资金专款专用,重点支持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及研究生论文分析测试任务的入网仪器机组和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分析测试技术研究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1、网上仪器对外服务补贴原则:
① 凡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测试技术服务的机组,可享受其测试费20-40%的补贴资金。(本实验室或研究所自己主持的科研项目不予补贴)
② 承担大专院校研究生论文和自治区内外企事业单位测试技术服务的机组,可享受其测试费10-20%的补贴资金。
③ 最高补贴限额:每年单台入网仪器最高补贴金额为1-2万元。
④ 机组所得补贴金额的60%作为设备运行补贴,40%用于奖励机组技术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
具体补贴细则另行制定。
2、分析测试技术研究经费申请办法:
此项经费主要支持研究分析测试方法、分析测试标准、仪器应用及功能开发等方面的项目。
申报项目需填写《分析测试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并提交“管理办”,该项目经专家评审立项。
3、奖励经费使用办法:
每年年末,“管理办”组织专家顾问组对各网员单位和入网仪器机组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评选出当年协作共用业绩突出的优秀机组和优秀网员单位,进行奖励。
第九条 “管理办”根据入网仪器机组全年工作报表如实做好统计
核实工作。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协作共用仪器申请表.xls
委托测试任务表.xls
协作共用仪器年度工作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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